嘉兴贪污受贿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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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处罚
2018年6月6日
嘉兴贪污受贿罪律师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特别提示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
文章来源:
嘉兴贪污受贿罪律师
律师:
王建华
[嘉兴]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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